主旨:重申里(里長或里辦公處)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納入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認之執行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里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納入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認之規劃執行方式一案,本局業於103129日會同本府民政局、區公所代表及學校代表召開研商會議,該次會議決議業經本府民政局於103214日北市民區字第10330564100號函(諒達)知各區公所在案,先予敘明。

二、依前開會議決議,里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後,由區公所核發學生服務學習時數。另區公所可配合本局每季調查服務學習活動時,提供各里辦公處辦理之社區服務學習活動供本局彙整,由本局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學校服務學習數位平臺」供學生參考。

三、次依106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第二點規定:「非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再由就讀學校認證採計」。爰此,凡里辦公處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僅須經區公所認可核發服務學習時數,再由學生就讀學校認證採計,無須另案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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