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9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服務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
10 8年 11 月 25日新北教中字第 1082178629 號函訂定
壹、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 8年 9月 9日新北 教中字第 10 81653738 號函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 號函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 學校免試入作業要點」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8月 17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140376300 號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 號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
貳、認證單位
一、應屆畢業生
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再由就讀學校認證採計。
二、非應屆畢(結)業學生
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比照在校生方式辦理。
三、轉入基北區就讀之學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
轉入基北區就讀前已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 依據採計規定由出校進行認證轉入基北區就讀前已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 依據採計規定由出校進行認證轉入基北區就讀前已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 依據採計規定由出校進行認證轉入基北區就讀前已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 依據採計規定由出校進行認證轉入基北區就讀前已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 依據採計規定由出校進行認證轉入基北區就讀前已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 依據採計規定由出校進行認證轉入基北區就讀前已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 依據採計規定由出校進行認證並由轉入學校進行採計;倘若未完成服務習時數,則認證採計。
四、跨就學區參加基北免試入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
由基北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籌組服務習時數認證採計小,依據規定進行時數認證採計。
参、實施方式
一、服務學習時數採計期間自 10 6學年度 (七年級) (七年級) 上學期至 10 8學年度 (九年級) 上學期 (依 學年度 上下期起迄月份計算,為當學年度 上下期起迄月份計算,為當學年度 上下期起迄月份計算,為當8月 1日至隔年度 1月 31 日;下學期為當 日;下學期為當 日;下學期為當 年度 2月 1日至 7月 31 日)止,連續 日)止,連續 日)止,連續 日)止,連續 5學期選 學期選 3學期,每完成 學期,每完成 學期,每完成 6小時,可得 小時,可得 小時,可得 5分,上 限 15 分。
二、非應屆畢(結)業生服務學習時數採計,除上開期間外亦得選擇國中在前 5學期選 3學期進行採計。
肆、轉入基北區就讀學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其採計之服務習時數, 需於 10 9年 1月 31 日前完成認證。
伍、跨就學區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如因申請變更需繳交「戶 伍、跨就學區生(含歸國及政府派赴外工作人員子女),如因申請變更需繳交「戶 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 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 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 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 10 9年 5月 4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 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 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 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 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需於 10 9年 1月 31 日前完成認 證。
- Jun 18 Thu 20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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