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木柵國民中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101年8月30日制訂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年6月3日北市教一字第8823333200號函、98年6月19日北市教職字第09835883000號函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0140376300號函頒「基北區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記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增進學生關懷自己與生活環境、熱心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與熱忱,並培養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以服務活動回饋學校、社區鄰里,進而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
三、參加對象
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均鼓勵修習此課程。
四、服務範圍與服務時間
服務範圍:
(一)由學校規劃融入各學習領域之服務學習課程。
(二)學校各處室提供之校內服務性活動。
1.交通類:交通服務、糾察等相關類型。
2.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分類、環保尖兵等相關類型。
3.學術類:圖書館、實驗室、體育器材等相關類型。
4.典禮類:司儀、音控、旗手、會場引導、訓練服務等相關類型。
5.其他類:經學校訓導處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三)本校學生社團經校方核可辦理之非政治性、商業性、營利性服務學習活動。
(四)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法人、服務機關(構)辦理之服務學習活動。
服務時間:
以社團活動時間、假日、課餘或其他適當時間進行服務,利用課堂時間所進行之服務不列入本志願服務學習認證(除特殊狀況經學校訓導處認可)。
五、實施方式
(一)每位學生每學期至少服務6小時。
(二)有關學校所提供服務學習之訊息,應於開學前公告,並適時更新。
(三)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均應取得服務主辦單位或服務對象(承辦人)之證明章記。
(四)校內服務學習活動,必須活動前至訓導處申請(附件一「校內服務學習活動申請表」),並由指導老師協同指導,以確保其教育意義及活動之正當性及安全性。
(五)參加校外服務學習時,於5日前至訓導處提出申請(附件二「校外服務學習活動申請表」),申請前須取得家長之同意,並於申請時一併附上家長同意書(附件三「校外服務學習活動家長同意書」)。
六、認證方式
(一)校內各行政單位之服務學習時數,由各單位組長或主任簽章證明與採計。
(二)校內之全校性活動之服務時數,由主辦單位組長或主任簽章證明與採計。
(三)教師或學生社團安排之服務活動,由主辦教師、社團指導老師或服務對象(承辦人)簽章並由單位主管證明,其服務學習時數由訓導處訓育組採計。
(四) 參加校外服務學習者,由申請人將服務學習時數之證明文件,送交訓導處訓育組採計。
七、獎勵
(一) 每位學生每學期至少服務6小時。(已記獎勵之勞務工作及銷過改過之服務不得重複登錄時
數,如班級幹部、社團幹部、校隊等,但如為額外性之工作則可登錄)
(二) 由教師或業務單位安排之服務學習者,於活動結束後,由教師或業務單位(承辦人)將「學生
服務學習證明」,送交訓導處訓育組查核。(若為校外團體申請者,由申請人將「學生服務學
習證明」,送交訓導處訓育組查核。)
(三) 若為個別服務學習者,於每學期結束前,由各班班長收齊「學生服務學習證明」,送交訓
導處訓育組查核。
(四) 每學期服務時數達20小時以上者,訓導處發給獎狀以茲鼓勵;表現優異者,擇優予以嘉
獎表揚。
(五) 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表現,得列為本校學生各項推薦之參考要項。
八、本要點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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