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
採計原則
101年7月10日臺中(一)字第1010126637號函
101年7月18日臺體(三)字第1010133964號函
壹、 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 1010064552號
函修正發布之「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
貳、 目的
為因應各免試就學區將「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參、 理念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
弱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 規準
多元學習表現之採計應符合教育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
伍、 操作原則
各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一致性規範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適性均衡: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鼓勵學生適性均衡發展,
設定基本採計門檻,並從優從寬認定。
二、 規範明確:
(一)定義明確-「多元學習表現採計項目及內容一覽表」應述明採計項目及定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並公告。
(二)採計明確-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三)標準一致-各免試就學區採計項目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應互相協調,以取得一致性規範。
三、 流程簡化:簡化操作流程,讓親師生都容易了解。
四、 程序完備:各區在研訂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定期檢討適
時公告周知。
陸、 落實宣導
為使國民中學之親師生均能及早瞭解相關規範細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年開學後,適時辦理相關說明會,並備妥相關文宣,妥善輔導學生,使家長安心。
柒、 「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 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瞬發力:立定跳遠。
(四)心肺耐力:跑走。
1.女生:800公尺。
2.男生:1600公尺。
二、門檻標準:
二、門檻標準: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本部民國101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項 目 |
男生 |
女生 |
||||||
13歲 |
14歲 |
15歲 |
16歲 |
13歲 |
14歲 |
15歲 |
16歲 |
|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 |
29 |
30 |
32 |
33 |
23 |
22 |
22 |
23 |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 |
18 |
18 |
18 |
18 |
24 |
23 |
25 |
24 |
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 |
148 |
165 |
175 |
180 |
120 |
122 |
125 |
127 |
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秒) |
676 |
659 |
619 |
578 |
316 |
323 |
320 |
311 |
三、計分原則:
(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同意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
醫院、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四項檢測者得擇項檢測,任二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予以計分。
(二)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三)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
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
四、成績證明:各免試就學區可自行決定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
(一)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本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檢測單位。
(二)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檢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本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
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國一上學期至國三上學期期間之檢測成績。
六、附則:
(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7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相減,所得月分達7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
1.民國88年3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3(月)=7,因達7個月,故進升1歲,其年齡為14歲。
2.民國88年5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5(月)=5,因未達7個月,故其年齡為13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捌、 「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
一、 比序項目:
限國中階段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
始得採計。
(一)競賽項目之認定:
1.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語文類競賽、資訊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得由各免試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之。
2.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 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辨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競賽。
3.採計: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由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未成立前
由本部)公布參考項目,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由各區公布參
考項目;各競賽項目應經各區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認可者,始予採計。
(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
指政府機關辦理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以鼓勵有志技職傾向的學生發展相關智能,選擇合適技職教育進路,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科屬性具關聯性。
二、 計分原則:
(一)競賽成績:
1.團體賽及個人賽之計分標準由各區自訂。
2.國中在學期間同一(學)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
計分一次;各區如經相關考量得自訂之。
3.競賽成績應訂定採計分數上限,及符合比例計分原則。
(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由各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各區發展需求,並衡酌符合公平性、教育性及可操作性之原則下訂定計分標準。
玖、 「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 各免試就學區服務學習採計項目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
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應互相協調,以取得一致性規範。
二、 各國中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一致性規範,應由學校提
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
之機會。
三、 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若
學生進行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四、 發證及認證單位
(一)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各免試就學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
務學習課程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 校外服務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公告或各國中擬定「OO國民
中學(學校全銜)校外服務學習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
案之人民團體及服務項目、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表」,報直
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周知。
2.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登記參加。
3.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
人民團體發給,再由學校認證。
五、 計分原則:以學期服務時數為結算採計單位,其配分由各免試就學區定之。
拾、「社團」項目採計原則
一、 社團定義及類型:
(一) 定義:指國中期間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二) 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
二、 各免試就學區應確保轄屬國中開設足夠之社團活動課程供所有學生參加,相關實施辦法依教育部99年8月24日台國(二)字第0990143774號函頒之「○○縣市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辦法(參考範本)」辦理。
三、 計分原則:參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之社團,每學期滿20小時者納入計分;計分方式由各免試就學區定之。
拾壹、「日常生活表現」項目採計原則
一、 日常生活表現包含獎懲紀錄及出缺席情形。
二、 獎懲之實施與計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
定學生獎懲規定,及依其獎懲之計分原則如下: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抵、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商後訂定一致性之規定或標準。
(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說明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免試就學區定之。
(五)獎懲類別:
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獎懲計分原則:
1.獎勵:大功每次之計分優於小功及嘉獎,小功每次之計分優於
嘉獎。
2.懲罰:無懲處紀錄或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懲處紀錄者應給予同
等之計分,且該分數應優於功過相抵及銷過後無小過以
上紀錄者。
三、出缺席情形以學生之曠課節數為計分依據,並依曠課節數多寡
區分不同等級之計分標準。
四、學生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日常生活表現之獎勵及其他超額比
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五、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
全成長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六、各免試就學區應訂定日常生活表現項目之採計分數上限,並每
年檢討計分方式,不合時宜者,應予修正。同一免試就學區如
包含不同直轄市、縣(市)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學年應
定期會商,檢討現行實施規定,不合時宜者,應予修正。
七、各國民中學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
宜者,應予以修正。
拾貳、「幹部」項目採計原則
一、幹部定義及範圍:
(一)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以協助教師教學、班
級經營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其職位名稱由學校自訂。
(二)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全校性幹部及社團幹部。
(三)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1人服務3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班級學生人數較多者,至多10人,不得浮濫。
(四)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市長、主席),及依規定擔
任學校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五)社團幹部為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六)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納入計分之
幹部人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名額超過部分,學校得另為適當
之獎勵。
二、幹部產生方式: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不
得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學生於擔任幹部期間如有遭受
小過以上之懲罰者,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影響其擔任該幹部之正
當性及合適性,並應經民主程序改由合適之學生接替。
三、計分原則:
(一)學生擔任幹部,須服務滿一學期始納入計分。接替擔任幹部未
滿一學期者,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擔任幹部且服務滿一學期者,學校應於學期末核發服務證明,
以為計分之憑據。
(三)擔任幹部者,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幹部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
目之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四、各免試就學區應訂定幹部項目之採計分數上限,並每年檢討計分方
式,不合時宜者,應予修正。同一免試就學區如包含不同直轄市、
縣(市)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學年應定期會商,檢討現行實
施規定,不合時宜者,應予修正。
五、各國民中學應檢討本校現行幹部產生方式之合理性,不合時宜者,
應予以修正。
拾参、兼顧不同層面學生需求
各免試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非應屆畢業學生、轉學生、
身心障礙、身體羸弱及家庭經濟不利學生之個殊性,妥慎考量其採計
方式及輔導措施,做好周延配套,以確保其升學權益。
拾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採計,應自行返回設籍學校或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
二、日常生活表現之計分,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日常生活表現給予
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準,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
三、採團體式及機構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依「幹部」項
目採計原則規定選擇合適之學生擔任幹部,其擔任幹部之記錄程
序及計分方式,由各免試就學區定之。
四、服務學習採計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一)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服務
學習課程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服務學習活動。
(二)依「OO國民中學(學校全銜)校外服務學習機關(構)、法人、
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及服務項目、學習內容規範或一覽
表」,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進行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五、社團採計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採認
(一)於國中期間參加學籍所屬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所辦理之課程
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社團活動。
(二)於國中期間運用社區資源,進行學藝性、才藝性、體育性等之
社團活動。
六、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計分,由設籍學校適時提供相關資
訊,學生得依競賽主辦單位之規定,選擇報名參加。
拾伍、本原則未規定事宜,得由各免試就學區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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