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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8日北市教職字第09834355900號函修訂

                        10955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41647號函修訂

壹、依據

一、10311月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二、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貳、目的

一、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

二、輔導學生認識生命的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

三、從生活體驗中,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的學習機會,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

四、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落實彈性學習課程之規劃,增進學生公民素養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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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服務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 
                                                                                                                                                                                                                                     10 8年 11 月 25日新北教中字第 1082178629 號函訂定
壹、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 8年 9月 9日新北 教中字第 10 81653738 號函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 號函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 學校免試入作業要點」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8月 17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140376300 號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 號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 『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
貳、認證單位
一、應屆畢業生
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習』採 計規定」(以下簡稱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計規定),以學 校劃之服務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認證採;非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習課程或活動, 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民團體發給學時數證明再由就讀學校認證採計。
二、非應屆畢(結)業學生
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依據採計規定, 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並得後比照在校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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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里(里長或里辦公處)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納入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認之執行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里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納入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認之規劃執行方式一案,本局業於103129日會同本府民政局、區公所代表及學校代表召開研商會議,該次會議決議業經本府民政局於103214日北市民區字第10330564100號函(諒達)知各區公所在案,先予敘明。

二、依前開會議決議,里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後,由區公所核發學生服務學習時數。另區公所可配合本局每季調查服務學習活動時,提供各里辦公處辦理之社區服務學習活動供本局彙整,由本局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學校服務學習數位平臺」供學生參考。

三、次依106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第二點規定:「非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再由就讀學校認證採計」。爰此,凡里辦公處辦理社區服務學習活動,僅須經區公所認可核發服務學習時數,再由學生就讀學校認證採計,無須另案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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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

1051111日新北教中字第1052152642號函訂定

壹、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5914日新北教中字第1051752463號函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817日北市教中字第10140376300號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貳、認證單位

一、應屆畢業生

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以下簡稱採計規定)以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學校認證採計;非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再由就讀學校認證採計。

二、非應屆畢(結)業學生

依據採計規定,由原畢(結)業學校進行服務時數採計,並得採計畢()業後服務時數,比照在校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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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

104年11月11日新北教中字第1042132508號函訂定

壹、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8月13日新北教中字第1041509522號函公布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17日北市教中字第10140376300號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貳、認證單位

   一、應屆畢業生

  依據「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以下簡稱採計規定),以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就讀學校認證採計;非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再由就讀學校認證採計。

   二、非應屆畢(結)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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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額比序項目及積分:

 

類別

項目

上限

積分換算

志願序

3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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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木柵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活動申請表

服務時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合計    小時

服務內容(請詳述)

 

企劃書:有檢附  無檢附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申請

服務地點

 

指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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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提供同學校內服務學習場域如下,若有興趣,請及早至各處室詢問徵選方式:

服務類型

服務內容

人數

服務時間

認證時數

1.教務處義工

1.考前工作(整理考卷袋、計算答案卡數量等)

2.資料整理裝釘(暑假作業、行事曆、各項競賽等)

3.作業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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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配合臺北市第二代國中校務行政系統移機,原服務

學習申請及查詢網址變更為:

https://school.tp.edu.tw/elife/Login.action?l=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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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提供各級學校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機會、管道與相關法規皆登載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學校服務學習數位平台」網址為: http://volunteers.tp.edu.tw,請家長同學們多加利用,上網查詢以便於獲得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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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北區104學年度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

            104年1月7日北市教中字第 10343657100號函訂定

壹、依據

一、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貳、緣由

依據「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免試入學作業要

點)」,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中「服務學習」部分,學生每學

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得4分,由國中5學期採計3學期,上限12分

参、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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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9年級同學注意把握103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時間儘快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認證服務學習申請表於41日前繳交訓導處訓育組俾利資料登錄生涯輔導系統

 

基北區103學年度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

                           102年12月25日北市教中字第10243039600號函訂定

壹、依據

一、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貳、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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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局處102年11月至12月份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機會及管道彙整表

請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一般公告下載,網址為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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